鉴定评审中心 | 2024-11-30
1、委托接收
1.1委托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发证机关直接通过许可管理系统或邮件等方式选择委托本公司进行鉴定评审,相应受理信息自动转入本公司管理系统。
1.2接收
鉴定评审组织部门接收发证机关委托的的受理决定书或评审委托函时,应进行签收:
a)许可管理系统转发资料:应及时记录,并接收保存;
b)邮递资料:应保存快递单原件或复印件,与资料一并接收保存。
根据与发证机关签订的委托合同,审查委托评审项目是否在本公司业务范围内,不在本公司范围内的,将资料退回许可机关,同时书面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
2、业务流转
2.1技术审核岗对委托业务进行审核:
a)审核通过的委托业务,批转计划编制岗,并提出办理意见;
b)审核不通过的委托业务,直接退回发证机关,并说明退回原因。
2.2评审准备
2.2.1计划编制
计划编制岗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被评审单位联系,并负责跟踪、协商鉴定评审时间。负责编制“鉴定评审通知函”,内容包括:评审项目、评审时间、评审组组成成员,以及提醒客户注意的事项,并报计划审核岗进行审核。
2.2.2计划审核
计划审核岗负责审核“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按如下原则办理:
a)审核通过后,报计划审批岗审批;
b)审核不通过,将计划退回计划编制岗。
2.2.3计划审批
计划审批岗负责审批“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按如下原则办理:
a)审批通过后,完成计划审批流程;
b)审批不通过后,将计划退回计划编制岗。
2.2.4印章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审批岗的审批意见用印。
2.2.5计划编制岗负责:将“评审通知函”发送至被评审单位及所在地市的发证机关;并将“评审通知函”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移交评审组长。
2.2.6成立评审组
按照“鉴定评审通知函”要求,成立评审组,由组长负责联络评审员。
2.3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项目均应编制评审作业标准。评审标准按照院公司文件管理规定执行。评审组长负责按照现评审作业标准执行评审。现场评审中遇到的无法按照评审作业执行的问题,按照院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程序或偏离控制程序执行。
2.3.1现场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2.3.2现场评审工作中,发现被评审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被评审单位书面申请、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发证机关改变的,评审组应终止评审,被评审单位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
2.3.3现场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被评审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3.4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做出记录。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整理相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鉴定评审中心。
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长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评审组现场安全。
3、评审报告
3.1报告出具
3.1.1技术审查岗接到评审组长提交的现场评审资料后进行审查,对资料的完整性、结论的准确性负责。负责编制评审报告,并对鉴定评审报告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结论正确性负责。
3.1.2技术审核岗负责审核报告,对评审依据、现场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有效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对鉴定评审报告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其与现场评审记录的一致性负责。
3.1.3技术审批岗负责审批鉴定评审报告,对鉴定评审报告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3.2报告流转、用印按照省院公司报告管理规定执行。
3.3技术审查岗负责领取报告,并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报送。
4、工作时限: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A级锅炉安装应在2年内完成)。